公告日期:2024-07-22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总裁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机制,优化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根据《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更换、选任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由公司董事会任免。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的规模和构成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广泛搜寻、提供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在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建议;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及其人资资格进行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对须提请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八)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提名委员会拥有向公司董事会的提案权。
提名委员会应将会议形成的决议、意见或建议编制成提案或报告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对于公司总裁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的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并向总裁提出建议,经总裁确定拟聘人选后,再提请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九条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
关于提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适合担任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收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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