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恒股份:锦天城关于科恒股份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四期获授期权未达行权条件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科恒股份资讯
2024-04-26 00:4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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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四期获授期权未达行
权条件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录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正文 ...... 7

一、关于本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批准和授权 ...... 7

二、关于本次注销 ...... 9

三、结论意见 ...... 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四期获授期权未达行权条
件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恒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担任上市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上市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四期获授期权未达行权条件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4]第 ZI10217 号”《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相关离职人员离职证明文件等有关文件,并通过查询公开信息等方式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第一部分律师声明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上市公司本次注销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如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该等专业事项有关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上市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德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上市公司本次注销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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