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3
关于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二〇二四年九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4 年 1 月 5 日出具的《关于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4〕020002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邦股份”、“发行人”或“公司”)与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或“保荐人”)、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以及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等相关方,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问询函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讨论、核查和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关于回复内容释义、格式及补充更新披露等事项的说明:
一、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使用的简称或专有名词与《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的释义相同。在本回复报告中,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不加粗)
对问询函、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修改、补充 楷体(加粗)
目 录
目 录...... 2
问题一...... 3
问题二...... 17
问题三...... 77
问题四...... 131
问题五...... 182
其他...... 187
问题一
1.根据《国民经济行业指引》,发行人的金属复合材料业务属于制造业中的“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之“铝压延加工业”,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入年产 35 万
吨新能源用再生低碳铝热传输材料项目(一期)。2021 年 6 月 25 日,发行人因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被处以罚款 64.40 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2)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3)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4)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发行人是否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5)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6)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是,是否已经取得,如未取得,请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展、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7)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环保名录》中规定的“双高”产品。如发行人产品属于《环保名录》中“高环境风险”的,还应满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健全、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要求;产品属于《环保名录》中“高污染”的,还应满足国家或地主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已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近一年内无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的要求;(8)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9)发行人最近36 个月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10)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存
在用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情形。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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