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27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
专项审核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NGHUACERTIFIED PUBLICACCOUNTANTS LLP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 号丽泽 SOHO B座 20 层 邮编:100073
电话:(010)51423818 传真:(010)51423816
目 录
一、审核意见
二、审核意见附送
1.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中 兴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Z H O N G X I N G H U A C E RT I F I E D P U B L I C A C C O U N TA N T S L L P
地 址 ( l o c a t i o n ):北京 市丰台 区丽泽路 2 0 号丽 泽 S O H O B 座 20 层
20/F,Tower B,Lize SOHO,20 Lize Road,Fengtai District,Beijing P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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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意见
中兴华报字(2023)第 430010 号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文化集团”)2022 年度财务报表的基础上,对后附的新文化集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12 号——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的相关规定编制的《2022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表)进行了专项审核。
如实编制和对外披露营业收入扣除表,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是新文化集团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营业收入扣除表发表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核工作以对营业收入扣除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新文化集团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表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的相关规定。
的“二、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中所述:
(二)互联网广告业务收入
截至审计报告日,根据新文化集团提供的资料,我们认为新文化集团未主导广告投放服务过程,应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应调减营业收入 1,498.87 万元,调减营业成本 1,498.87 万元。
(三)影视业务收入-《无名者》收入
我们认为《无名者》发行收入与公司日常经营的发行收入有本质区别,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的前提是公司主动积极追求公司的效益而参与日常活动。《无名者》在发行期间,公司并不承认版权为公司所有,也未实际参与与发行方一寨一品的前期接洽工作,而是被动的接受对支付版权购买对价的一种经济利益的补偿,《无名者》的发行与公司的日常活动无关,不应计入 2022 年主营业务收入,应调减营业收入 2,460.37 万元,调增营业外收入 2,460.37 万元。
本审核意见是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出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3 年 4 月 25 日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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