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8-3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受托管理人”)作为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新文化”)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6 文化 01”、“本次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出具本重大事项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建投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中信建投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发行人重大诉讼执行情况
公司、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新文化北京分公司”)与北京百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称“百创文化”)、西藏圆梦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称“圆梦文化”)因电视剧《无名者》版权转让合同纠纷
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 2021 年 8 月 5 日作出“(2020)京 73 民终 687 号”《民
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1)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 0105 民初65102 号”民事判决;(2)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百创文化支付三笔合同款共 1,365.6 万元及三笔逾期付款违约金,第一笔违约金
自 2016 年 1 月 15 日起计算至 2016 年 8 月 18 日止,每逾期一日,新文化、新文
化北京分公司应向百创文化支付 4,694.25 元,自 2016 年 8 月 19 日起,每逾期一
日按照当时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第二笔、第三笔违约金自 2016 年 12月 21 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逾期一日按照当时贷款利率计算;(3)新文化、
新文化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圆梦文化支付三笔合同款共
3,802.4 万元及三笔违约金,第一笔违约金自 2016 年 1 月 15 日起计算至 2016 年 8
月 18 日止,每逾期一日支付 13,070.75 元,自 2016 年 8 月 19 日起,每逾期一日
按照当时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第二笔、第三笔违约金自 2016 年 12月 21 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逾期一日按照当时贷款利率计算;(4)驳回百创文化其他诉讼请求;(5)驳回圆梦文化其他诉讼请求;(6)驳回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全部反诉请求;(7)一审案件受理费 300,200 元,由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负担 280,200 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百创文化负担 10,000元(已交纳),由圆梦文化负担 10,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 49,660 元,由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保全费 5,000元,由百创文化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300,200 元,由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负担 280,200 元(已交纳),由百创文化负担 10,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圆梦文化负担 10,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8)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已根据二审判决结果及以前年度计提预计负债差异确认预计赔偿损失,预计减少 2021 年利润金额约 4,852 万元。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 0105 执 35781
号”《执行通知书》,圆梦文化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朝
阳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依法立案执行。
公司将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协商解决方法,同时通过回收应收账款等各种款项、加快资产处置等方法积极筹措资金。
二、发行人重大诉讼调解情况
公司与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影视”)、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世纪”)因电视剧《封神之天启》合作创
作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出具“(2020)沪 0110
民初 11404 号”《民事调解书》,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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