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6-2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受托管理人”)作为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6 文化 01”、“本次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就发行人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出具本重大事项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建投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中信建投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发行人主要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一)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与北京百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西藏圆梦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2015 年 4 月 17 日,新文化北京分公司与北京百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百创文化”)、西藏圆梦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梦文化”)签订了《电视剧版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百创文化与圆梦文化将电视剧《无名者》的版权转让给新文化北京分公司,新文化北京分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百创文化版权转让费用。百创文化对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继续履行《电视剧版权转让协议书》,并支付合同款 1,365.60 万元及违约金。圆梦文化对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向其支付第二笔合同款 2,614.15 万元、余款 1,188.25 万元及违约金。对此,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辩称由于百创文化与圆梦文化迟延交付
物料导致《无名者》宣发错过反法西斯七十周年纪念最佳时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解除版权转让协议,并判令
百创文化与圆梦文化返还版权转让费 1,292 万元。2017 年 6 月 29 日,北京市朝阳
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 0105 民初 2379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百创公司、圆梦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的反诉请求。2018
年 2 月 23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 73 民终 1920 号”《民事裁定书》,
撤销该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2019 年 3 月 27 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
出“(2018)京 0105 民初 6510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向百创文化支付三笔合同款共 1,365.60 万元及三笔逾期付款违约金;向圆梦
文化支付三笔合同款共 3,802.40 万元及三笔逾期付款违约金。2019 年 4 月 22 日,
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请求撤销前述判决书第一、二、三项,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截至 2021 年 6 月18 日,本案二审法院尚未判决。
(二)新文化与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电视剧发行权合同纠纷案
2016 年 8 月 16 日,新文化与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欢瑞公司”)签订电视剧《封神之天启》(下称“本剧”)联合投资摄制合同书(下称“合同”)。之后,双方就本剧追加投资等事宜签署了《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依照合同第 5.1 条约定,本剧由欢瑞公司负责发行,如欢瑞公司在约定期限达不到保底发行价目标,则欢瑞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价格,向新文化购买本剧 3 年发行权。截至约定期限欢瑞公司未达到保底发行价目标,并于
2020 年 4 月要求解除合同第 5.1 条对双方的法律效力,且要求新文化退回已分配
发行款。新文化认为,欢瑞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明示违约,故将欢瑞公司起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欢瑞公司向新文化支付电视剧发行权购买款14,478 万元及相应违约金。首次开庭当日,欢瑞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新文化向欢瑞公司返还已分配发行款及向欢瑞公司赔偿投资损失合计 14,272 万元。公司已向法院提交了追加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的相关材料,后法院接受公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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