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0-18
证券代码:300334 证券简称:津膜科技 公告编码:2019-055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膜天膜公司”)因与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8日,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或“旺能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申请,法院于2018年9月26日受理。本案已经法院开庭审理,公司已收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0502民初6723号),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新民
住所:天津开发区第十一大街60号
被告(反诉原告):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会斌
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天字圩路288号
第三人:浙江美欣达纺织印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方胜
(二)诉讼起因
2015年11月2日,膜天膜公司与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升级改造及零排放项目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为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污水零排放改造项目;项目规模为设计进水规模5000吨/天,最大处理量6000吨/天,水回收率大于95%;项目分三个阶段投入建设运行,即1.生化系统升级改造和新增MBR系统;2.双膜法回用系统;3.剩余浓污水零排放系统;以膜天膜公司总负责制为基础,双方各自委派人员共同组建项目部,由膜天膜公司负责整个污水处理回用及零排放系统的设计、设备采购、建设安装、施工、调试运行,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旺能公司对项目建设分阶段验收,并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合同签订后,膜天膜公司进行了施工,完成了第一、第二阶段建设。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旺能公司应向膜天膜公司支付第一、第二阶段工程款等总额19706976元,但旺能公司仅向膜天膜公司支付了8631500元,尚欠工程款11075476元。膜天膜公司多次催缴未果,依法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后被告提起反诉。
(三)诉讼请求
1、原告(反诉被告)诉讼请求:(1)旺能公司继续履行《总承包合同》;(2)旺能公司支付膜天膜公司工程款等各项费用11075476元,违约金6224417.51元(自2017年3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9月13日,实际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合计17299893.51元;(3)本案诉讼费由旺能公司承担。
2、被告(反诉原告)诉讼请求: (1)解除双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并自
合同解除之日起十日内由膜天膜公司拆除并搬走全部设施设备,恢复原状;(2)膜天膜公司退还旺能公司已支付的合同款项863.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72.63万元(计算方式863.15万元*20%);(3)膜天膜公司支付项目延迟履行违约金331.89万元(计算方式:3700万元*T*0.1‰,T为2016年5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即2018年10月15日897天);(4) 膜天膜公司赔偿旺能公司投入的设施设备损失92万元以及因污水不能实现回用导致的直接损失818万元;(5) 膜天膜公司承担反诉诉讼费、财产保全等费用。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及进展情况
本案在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落款日期为2019年7月29日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浙0502民初6723号)判决结果如下:
1、 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天津膜天膜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美欣达印染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签订的《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污
水处理升级改造及零排放项目总承包合同》。
2、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旺能环境
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8631500元,并支付违约金1726400元,限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3、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旺能环境
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31524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
偿。
4、 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5、 驳回被告(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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