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大维格:苏大维格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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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6 19: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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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27 楼,200041

23-25&27GardenSquare , 968 Beijing West Road, Shanghai, China, 200041

电话/TEL:(8621) 5234-1668 传真/FAX: (8621) 5234-1670

关于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4 年 3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
了《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2024 年 4 月 3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控股股东陈林森(持有公司股份共
47,659,390 股,占公司股份的 18.35%)提交的《关于提请新增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的函》,提议将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增加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作为临时议案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4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会议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公告了增加临时提案后的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星期二)14:00 在苏州工业园区新昌路
68 号公司三楼多功能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林森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及补充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4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6日的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4 月 1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事宜以公告形式依法提前通知股东;本次股东大会存在临时议案,提案人陈林森为公司股东,
截止临时提案提出日(即 2024 年 4 月 3 日)持有公司 18.35%的股份,其于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公司董事会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本次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了临时提案的内容,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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