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5
证券代码:300328 证券简称:宜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6 号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安科技”或“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相关规定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日期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
[2022]31 号),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
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进行了规范说明,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号》(财会 [2022]31 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
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
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
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
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
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
(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
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
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
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根据解释要求,公司
及中国境内分子公司将确认因租赁业务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对应的递
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单位:元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度(合并)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度(母公司)
项目
调整前 影响金额 调整后 调整前 影响金额 调整后
资产负债表科目:
递延所得税资产 60,586,433.18 1,258,870.05 61,845,303.23 21,428,498.65 121,799.71 21,550,298.36
递延所得税负债 18,760,708.57 1,198,131.18 19,958,839.75 18,012,138.69 119,344.58 18,131,483.27
盈余公积 49,725,035.06 245.51 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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