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6-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政编码: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17年
5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审议事项、
现场会议登记办法、提案编码、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宜再次予以提示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6月27日下午14点30分在上海市长宁区
金钟路999号A座上海虹桥国际会议中心2层八号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27日上午9
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3时至15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26日下午15时至2017年6月27日15时期
间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8,606,3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3334%。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信息,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65,8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924%。 3、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现……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