旋极信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旋极信息资讯
2024-04-19 23: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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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0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和《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本制度自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实施。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
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
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四条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在本制度中作
出的相应规定,在相关强制性规范作出修改时,本制度中依据该等强制性规范所作规定将自动按修改后的相关强制性规范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
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部负责具体的信息披露事宜。信息披露的文件由证券部负责资料收集、编写,经公司保密委员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批通过后方可对外披露。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
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

第十二条 证券部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协助董
事会秘书处理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
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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