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0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 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 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 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
份: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笔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笔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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