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0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为规范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对外投资的范围及投资方式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共同设立企业、对其他企业增资、受让其他企业股权、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资产投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的投资方式等(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原则
第二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
3、坚持效益优先原则,以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4、注重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5、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合并范围内的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一切对
外投资行为。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为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根据《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公司董事长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部分对外投资的决策权力。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对外投资权限
1、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股东大会进行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底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未达到本条第 1 款标准的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进行审批。公司董事会
授权董事长对于单项投资金额在 2000 万元以内的(不含 2000 万元)投资事项进行审批。
3、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对公司
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人员由公司负责战略、投资、技术、业务、
财务、风控等人组成。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1、公司有关部门或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上报《项目投资建议书》及项目相关资料,投资部门负责组织各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并形成项目投资的《立项报告》,报送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立项审批。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通过立项后,投资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并完成拟投资项目的《初审报告》,上报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子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也由投资部门上报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审批;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通过拟投资项目的《初审报告》后,根据第六条对外投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3、经公司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公司投资部门或子公司负责组织具体实施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办理投资的各项工作。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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