旋极信息: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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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 23:3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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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0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
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
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遵守本制度。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
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
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
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
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九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
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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