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3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四)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券投资;
(七)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八)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应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七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进行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整
理,对拟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价值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资金预算、筹措、核算、划拨及清算,协同办理出资手续、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三章 决策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规定,行使部分对外投资的决策权力。除此之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50%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50% 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时,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提交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应当经董事长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