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大股份: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同大股份资讯
2024-04-19 21: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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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0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的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公司、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经营性资金占用:

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六条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司财务部和审计部应根据各自权限与职责,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检查、监督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按月编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杜绝“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现象的发生。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各种切实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汇报情况,必要时,可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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