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11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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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接受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2023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并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等媒
体刊登了定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下午 15:30 在新疆昌吉市宁边
西路 262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0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2.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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