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子行: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任子行资讯
2023-12-26 19:44:10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3-12-26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31/41/42 层 邮编:518034

24/31/41/42F, Tequbaoye Building,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电话/Tel: (+86)(755) 8351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5333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邮箱/Email: grandallsz@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4478/FY/2023-1000
致: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 关
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 议召开时间与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 、会议出席对象、会 议审议事项 、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相关事项,以及“ 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的文字说明。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下午 15:30 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
路软件园 2 栋 6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公 司董事长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沈智杰主持 。公 司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6 日 9: 15 -9: 25 、9: 30 -11: 30 、13: 00 -15: 0 0 ;通 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16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 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根 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截至 2023 年 12 月 2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公司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