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子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任子行资讯
2023-12-10 16: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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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11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范公司及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披露信息的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真实、完整、准确性,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从而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指“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符合条件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公司公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送达相关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的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收购人;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应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
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九条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同时将
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查阅。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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