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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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4478/FY/2023-519
致: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
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相关事项,以及“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的文字说明。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下午 15 : 30 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
软件园 2 栋 5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景晓军先生因其他事务安排不能现场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沈智杰先生主持。公司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14 日 9 :1 5 - 9: 2 5、9 :3 0 -1 1 : 30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14 日 9 : 15-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截至 2023 年 7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3 年 7 月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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