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6-29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超额业绩激励基金计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员工对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超额业绩激励基金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基金计划”或“本计划”)。
第二条 本激励基金计划以 3 年为一个实施周期进行实施,第一个实施周期
为 2023 年-2025 年。本计划到期后,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订,并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在下一个实施周期继续实施。
第三条 本激励基金计划是公司现有薪酬管理制度之补充。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本计划与公司现有薪酬管理制度并行实施。
第二章 激励基金的决策与管理
第四条 本计划的决策和管理机构:
(一)公司股东大会为本计划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1、审议批准本计划;
2、审议批准本计划的修改、变更;
3、其他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董事会为本计划的最高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1、制定本计划或本计划修正案;
2、审议批准本计划的配套制度;审议批准考核年度激励基金提取额度及激
励对象名单;审议批准年度 激励基金的实施和分配方案;
3、审议股东大会授权的激励基金实施的其他有关事项,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1、制订、修改本计划及本计划的相关配套制度,并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2、根据计划考核情况,提名激励对象名单,拟定年度激励基金提取与分配方案,并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3、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四)公司监事会为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1、对激励基金相关方案的知情权及建议权;
2、监督激励基金提取、分配和使用方案的制订及实施;
3、其他对于激励基金的监督权。
第三章 激励对象范围
第五条 激励对象应当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包括:
(一)在公司任职工作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对公司超额完成业绩和持续发展有贡献的核心管理人员、核心业务骨干以及其他关键人才。
第六条 本计划实施周期内,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取消本计划的参与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或发生劳动合同约定的失职、渎职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给公司
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二)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
污、盗窃、泄露经营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的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
接损害公司利益;
(三)激励对象单方面提出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四)与公司所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期满,个人提出不再续订;
(五)因个人原因而致使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包括被公司辞退、除名等);
(六)董事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激励基金提取
第七条 公司以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为一个考核周期,即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一个考核周期,业绩激励基金亦以年度为单位进行计提。
第八条 激励基金提取考核业绩目标如下:
考核年度净利润不低于下表所列“净利润目标值”方可计提当年度业绩激励基金。以下“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及剔除激励基金提取的影响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考核年度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净利润目标值(万元) 1,500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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