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通世纪: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对方炎林、李培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宜通世纪资讯
2018-12-14 19: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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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2-14



证券代码:300310 证券简称:宜通世纪 公告编码:2018-149

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对方炎林、李培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宜通世纪”)于2018年12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方炎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108号)、《关于对李培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107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方炎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主要内容



2018年5月1日,方炎林向公司出具《确认与承诺函》,确认未经宜通世纪同意,将所持2,128万股公司股份在2018年5月1日前质押,同时,方炎林在该承诺函中承诺于2018年9月30日之前解除该等股份质押。



2018年5月1日后,方炎林未经上市公司同意,违反公开承诺,累计将所持有的约698.95万股公司股份质押。2018年9月20日,广东证监局向方炎林发出《关于对方炎林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要求其于2018年9月30日前将违反承诺进行质押的698.95万股公司股份解除质押。截至2018年12月1日,方炎林仍未将公司股份解除质押。



方炎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其在《承诺函》中的公开承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方炎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有关违反承诺的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责令方炎林及时履行承诺,解除公司股份质押,并在解除股份质押后向广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二、《关于对李培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主要内容



2018年5月2日,李培勇向公司出具《确认与承诺函》,确认未经宜通世纪



证券代码:300310 证券简称:宜通世纪 公告编码:2018-149

同意,将所持307万股公司股份质押,同时,在该承诺函中承诺于2018年9月30日之前解除该等股份质押。截至2018年12月1日,李培勇仍未履行上述关于解除股份质押的承诺。



李培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其在《承诺函》中的公开承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李培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有关违反承诺的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责令李培勇及时履行承诺,解除公司股份质押,并在解除股份质押后向广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二、公司的相关说明



方炎林、李培勇违反《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及其做出的承诺,未经公司许可,大额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票。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业绩补偿承诺方违规质押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方炎林、李培勇所持公司股份质押比例分别为100%、91.69%。



公司在定期核对股东持股信息时,发现方炎林股份异常变动,立即向方炎林进行问询,并要求其停止违反承诺的质押行为,解除相关股份的质押。



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2018年6月22日多次向方炎林、李询(方炎林配偶)、李培勇分别发出《督促函》,督促其尽快解除相关质押。并于2018年6月22日委托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向方炎林发出《律师函》,要求其:1、立即停止一切违约行为;2、立即解除相关全部质押;3、承担《资产购买协议》、《确认和承诺函》以及《承诺函》下的全部法律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方炎林、李培勇尚未解除上述股票的违规质押。



特此公告。



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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