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2-14
证券代码:300310 证券简称:宜通世纪 公告编码:2018-147
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
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合计涉案的金额:8,188,180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泰健康”)于近日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18)粤0305民初21808号等材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披露相关规定,现将涉及的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8年10月30日
受理时间:2018年11月21日
受理机构名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受理机构所在地: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事项当事人
原告:金诺(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10 证券简称:宜通世纪 公告编码:2018-147
被告一: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二:东莞市汇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黄文豪(东莞市汇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方炎林
被告五:李询
被告六:李培勇
(二)诉讼起因
根据原告金诺(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民事起诉状》所述:2018年4月26日,被告二与原告签署《国内商业保理合同》,原告为被告二提供保理业务融资人民币600万元;同时,《国内商业保理合同》约定,如被告一或者被告二任何一方发生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者财务状况恶化,原告有权向被告二发送《应收账款反转让通知书》,将未受偿的已受让应收账款转让回给被告二。
同日,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分别与原告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原告与被告二签署的《国内商业保理合同》项下形成的全部债权的履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为前述债权承担最高额(人民币600万元)保证担保。
同日,被告二向原告申请将被告二与被告一之间的《基本供货合同》项下形成的人民币7,500,000元的应收账款(以下简称“目标应收账款”)及目标应收账款上所从属的一切权利和权益转让给原告,用以向原告申请办理应收账款融资人民币600万元。2018年4月28日,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二支付保理首付款人民600万元。被告二应于2018年7月20日支付自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7月20日期间的保理首付款使用费;但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今,被告二未再向原告支付任何保理首付款使用等费用,已构成违约。
2018年7月16日,原告要求被告一履行目标应收账款的支付义务,被告一未支付。
2018年7月30日,因被告二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且财务状况恶化,且被
证券代码:300310 证券简称:宜通世纪 公告编码:2018-147
告二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6月21日起的保理首付款使用费,原告要求被告二履行目标应收账款债权的反转让义务,向被告支付反转让款600万元、支付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反转让款全部清偿之日的保理收付款使用费,而被告二未履行还款义务。
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事项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支付应收账款人民币7,500,000元;
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应收账款债权履行反转让义务,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反转让款【计算方式为:反转让款=反转让应收账款下保理商实际发放的保理首付款-反转让应收账款项下保理商已受清偿的应收账款】;
3、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6月21日至被告二就上述应收账款债权反转让完成反转让款的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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