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艾科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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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7 18: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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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1-07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受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吉艾科
技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承诺其
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
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于2018年11月5日公告的《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补充更正公告》(以下合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会议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11月7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1号中汇广场A座1101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姚庆先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吉艾科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18年11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18年11月6日下午15:00至2018年11月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计1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2,463,0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3172%。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至2018年10月31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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