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1-07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1月7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中汇广场A座1101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由公司董事长姚庆先生为现场会议主持人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2,463,0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317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7,084,5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0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5,378,4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129%;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736,9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540%。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宋勇鹏律师、洪毓吟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
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5,736,9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2.1提名宋枫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68,024,4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874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438,53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125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1,298,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754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4,438,53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2458%。
2.2提名杨丽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68,024,4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874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438,539
股份的82.754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4,438,53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2458%。
3、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72,463,0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5,736,9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宋勇鹏律师、洪毓吟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五、备查文件
1.《吉艾科技集团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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