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艾科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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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7 19: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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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27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85191300



传真:(86-10)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受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北京总部电话:(86-10)85191300 深圳分所电话:(86-755)25870765 大连分所电话:(86-411)82507578 香港分所电话:(852)21670000



传真:(86-10)85191350 传真:(86-755)25870780 传真:(86-411)82507579 传真:(852)21670050



上海分所电话:(86-21)52985488 广州分所电话:(86-20)28059088 海口分所电话:(86-898)68512544 纽约分所电话:(1-212)7038720



传真:(86-21)52985492 传真:(86-20)28059099 传真:(86-898)68513514 传真:(1-212)7038702



硅谷分所电话:(1-888)8868168



传真:(1-888)8082168 www.junhe.com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3月27日公告的《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以及《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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