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兴股份:2023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钱振华)
裕兴股份资讯
2024-04-28 15: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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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9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钱振华)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认真行权,依法履职,做到不受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与左右,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监督公司规范化运作、维护股东整体利益。现将本人 2023 年度履行职责的基本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钱振华、1963 年出生,本科学历,法律专业人士。2009 年至今,任江苏永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21 年 6 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3 年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了 8 次董事会,本人亲自出席了全部董事会,
未发生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或任职期间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报告期内,本人均提前详细阅读董事会通知中所列的各项议案和相关材料,会上积极参与讨论,依法表决。本人认为这些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对报告期内历次董事会所有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2023 年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了 6 次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出席 4 次。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事前审核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审核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相关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我们对其职业操守、履职能力等做了事前审核,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可以继续承担公司 2023 年度的审计工作,我们同意将续聘该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承诺在审议该议案时投赞成票。
2、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事前审核独立意见

根据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我们事前对公司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方的资信、承接能力做了审查,并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和政策在行业内做了比较,认为公司本次提交的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系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关联交易定价符合市场原则。2022 年度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是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进行的,未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基于以上情况,我们同意将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承诺在审议该议案时投赞成票。

3、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审核独立意见

根据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我们事前对公司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查。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有利于公司将聚酯薄膜制造业务与聚酯薄膜加工业务分开管理,更好地发挥专业化管理的优势,加快公司产业链一体化发展布局,更好的满足下游客户需求,同时能够充分调动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升凝聚力。本次对外投资遵循了客观、公允、合理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会对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以上情况,我们同意将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承诺在审议该议案时投赞成票。

(二)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聘任副总经理的提名、审议、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阅相关人员的个人履历,本次受聘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水平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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