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兴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裕兴股份资讯
2024-04-28 15: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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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300305 证券简称:裕兴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5
债券代码:123144 债券简称:裕兴转债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现将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 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
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按照上述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准则解释第 16 号》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公司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准则解释第 16 号》。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准则解释第 16 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公司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 16 号》相关规定。2023 年度
公司无受该会计政策变更影响的报表项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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