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飞光电: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聚飞光电资讯
2024-04-24 21: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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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5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第一个归
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四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6 层

21-26/F, HKCTS Tower, 4011 Shenn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C

电话(Tel):0755-83025555 传真(Fax):0755-83025068 83025058

邮政编码(P.C.):518000 网址 https://www.huashanglawyer.com/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
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飞光电”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本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以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实施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聚飞光电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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