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有科技:关于在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建设存储系统及SSD研发智能制造基地项目的对外投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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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31 16:4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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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6-01


证券代码:300302 证券简称:同有科技 公告编号:2020-047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建设

存储系统及 SSD 研发智能制造基地项目的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情况概述

随着信息产业国产化政策的不断推进,军民融合战略的逐渐深入以及中美贸易摩擦的升级,自主可控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自主可控市场也迎来了重大发展机遇。与此同时,闪存、分布式、云计算架构等技术的不断发展极大加速了存储行业的技术升级,为国内厂商突破国外核心技术壁垒、实现弯道超车创造了前所未
有的机遇。目前长江存储已推出 128 层 3D NAND 闪存,这为国内存储系统的完
全自主可控提供了基础。同有科技聚焦“自主可控、闪存、云计算”的三大产业方向以及构建从芯片、到部件、再到系统的存储全产业链的战略布局,既顺应国产化的潮流,也符合行业和技术的发展趋势。

为加速推进自主可控、闪存、云计算战略落地,公司与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同有科技存储系统及 SSD 研发智能制造基地项目投资建设合同》,以全资子公司湖南同有飞骥科技有限公司为实施主体,在长沙高新区购置约 56 亩工业用地用于存储系统及 SSD 研发智能制造基地项目,建设规模化的存储产业园。建成后的存储产业园,将涵盖软硬件研发、生态适配、大规模存储系统及 SSD 智能制造和存储产业孵化四大功能,加速公司在研发、制造、生态布局等方面的竞争力,使同有科技全面领先业内同类厂商。本项目预计总投资规模不低于 3.5 亿元。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次对外投资额度在董事会权限范围之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

二、合同对方的基本情况

对方名称: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性质:地方政府机构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河西麓谷大道 668 号

关联关系: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首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不存在履约能力受限的情形,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项目名称:存储系统及 SSD 研发智能制造基地项目。

2、项目具体开发建设内容为:大规模存储系统及 SSD 软硬件研发、生态适配、智能制造及产业孵化。

3、本合同项下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乙方指定下属全资子公司湖南同有飞骥科技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

4、项目拟用地位置、面积及性质:项目拟用地位于尖青路以北、望安路以西、旺龙路以南,净用地面积约 56 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年限为五十年。上述项目实际用地面积及位置以挂牌出让时公示面积及位置为准。
5、项目投资建设规模和进度:项目总投资不低于 3.5 亿元(人民币,下同),自项目用地正式交付且取得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 36 个月内全部完成。
6、政策支持:如项目实施主体通过挂牌出让取得本项目用地的成交价,最终超过约定金额,则在项目实施主体成功竞得本项目用地、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的 30 日内,对于超出部分甲方安排等额产业扶持资金返还到项目实施主体,支持企业发展;

在项目实施主体按承诺完成相应税收指标后,给予项目实施主体产业支持;每年度单独考核,若未达到相应税收指标,则该年度不给予支持。若达到相应税收指标,则该年度给予支持。

甲方为乙方的建设项目提供跟踪服务,甲方协助乙方协调处理与项目所在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其它单位或组织的关系,为乙方创造良好的建设和经营环境,
积极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7、争议解决:如甲乙双方、项目实施主体或担保义务人等协议相关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出现问题,应积极主动联系,及时互通情况,协商沟通,协商不成,各方均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8、生效条件和时间: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9、其他:本合同条款如有变动及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为顺应存储底层生态融合的发展趋势,助力国家信息安全建设与国产化发展,同有科技聚焦“自主可控、闪存、云计算”三大战略方向,围绕芯片、部件、系统间各个环节,全面构建自主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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