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89 号北外滩来福士广场东塔 16 楼(200082)
16th Floor, East Tower, Raffles City, No.1089, Dongdaming Road,
Hongkou District, 200082, Shanghai, China
Tel: 8621-66529952 Fax: 8621-66522252
www.landinglawyer.com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有科技”或“公司”,证券代码 300302)的委托,为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2 年 02 月 24 日出具了《关于北京同有飞
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调整授予价格及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04 月 26 日、2022 年 05 月 27 日和 2023 年
04 月 26 日分别出具了《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现对本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检查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法律意见书与《调整授予价格及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
3. 本所同意同有科技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系指《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实施情况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 2021 年 02 月 09 日,同有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董事周泽湘、方一夫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2021 年 02 月 09 日,同有科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1 年 02 月 09 日,同有科技独立董事就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