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有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同有科技资讯
2023-12-28 18: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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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29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1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5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30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32
第六章 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 35
第七章 信息保密制度...... 36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37
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范围...... 38
第十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38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 39
第十二章 附则 ...... 39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即股价敏感资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信息披露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公告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交所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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