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2-14
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转让股权的交易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平等、公允、合法的基础上进行,不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尤其不存在损害公司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本次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经核查,由于公司出售60%深圳市云影易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公司
股东深圳市大影易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汉鼎宇佑互动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继续履行相关承诺将不符合股东、公司的当前利益,公司豁免承诺的原因符合实际情况,因此,同意豁免相关承诺。本次豁免相关承诺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的有关规定,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对前述事项无异议,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亚力】 【吴飞】 【范悦龙】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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