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鼎宇佑:2017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海峡创新资讯
2017-12-06 18: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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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2-0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17年11月20日以通讯表



决方式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7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7年 11月 21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12月6日下午2:30在浙江省杭州



市下城区永福桥路5号汉鼎国际大厦15层会议室召开,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董事方路遥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7年12月6日上午09:30-



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7年12月5



日15:00至2017年12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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