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1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修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及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及其独立性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审核。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一) 《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三)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五)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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