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亚德: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利亚德资讯
2024-04-11 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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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12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
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之前,应提前五
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当日书面通知公司证券部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行为,须按法定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

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第九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
第九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担保;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在审议本制度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对两个以上对外担保事
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针对每一担保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
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
括:

(一)财务管理中心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二)证券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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