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雅生物: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博雅生物资讯
2018-01-15 17:4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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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1-15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为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生物”、“发行人”或“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博雅生物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已于2017年11月28日获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并于2017年11月30日封卷。



2018年1月11日,博雅生物公告了2017年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18-001),



现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长城证券对发行人2017年业绩情况和会后事项



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具体说明如下:



1、2017年业绩情况



根据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营业收入为83,970.57万元,较去年同期同



比增长28.4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2,355.62万元,较去年同期同



比增长 24.42% 。2017 年四季度公司仍保持增长的态势,根据业绩预告,2017



年全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为31,284.81万元-39,446.06 万元,较



2016年增长15%-45%。



博雅生物第四季度未发生对经营和业绩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2017 年末



不存在大额资产减值风险,2017年全年业绩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经营业绩良好,2017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较2016年增长15%-45%,年末不存在大额资产减值风险,公司符合



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



2、现金分红情况



博雅生物积极回报投资者,2014年、2015年和2016年累计现金分红12,569.55



万元,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含税)占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比例为71.42%,



其中2016年度现金分红占母公司净利润的13.43%。



博雅生物已根据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的要求在《公司章程》中制定了现金分红条款。2018年1月11日,博雅生物在2017年度业绩预告中明确承诺如下:“公司注重股东回报,已依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的要求在《公司章程》中制定了明确的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机制及现金分红条款,建立了持续、稳定、科学的股东回报机制。2014-2016年度,公司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含税)占同期三年年均净利润比例为71.42%,2017年度利润分配将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且利润分配实施后仍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近三年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了现金分红,公司承诺2017年将持续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3、前次募集资金及业绩承诺的预计实现情况



(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15年11月,博雅生物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收购了南京新百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药业”)并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高特佳懿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634号),博雅生物共募集配套资金50,000 万元,扣除承销费、审计验资费等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9,019.00万元。博雅生物配套募集资金用于支付股权收购款、凝血因子类产品生产研发大楼项目、凝血因子类产品研发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16年末,博雅生物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42,203.50万元,占募集资金净额的86.10%,已基本使用完毕,剩余募集资金将陆续用于支付已承诺投资的凝血因子类产品生产研发大楼项目和凝血因子类产品研发项目的支出。截至2017年末,博雅生物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良好,未发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形,未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形,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无重大差异,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



(2)业绩承诺的预计实现情况



本次收购新百药业中,上海高特佳懿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新百药业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 2015 年度不低于 3,500.00 万元、2016 年度不低于4,5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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