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15
法律意见书
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钟宇、岑慧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之规定,遵循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法律责任。
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 2023 年 11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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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集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在
巨潮资讯网发布了《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和登记方式等内容,通知了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 15:00 在辽宁省沈阳市沈阳
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7甲3号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健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15 日 9:15-15:00 的任
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合计 18 人,代表公司股份 128,38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0419%。
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0 人,代表公司股份 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18 人,代表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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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38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0419%。经本所律师查验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资格与持股数量,与事实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表决通过了公告所列全部议案,具体如下:
1、《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的表决均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议案,第 1 项、第 3 项普通决议,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超过半数表决通过;第 2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超过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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