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30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运作,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独立董事构成
第四条 公司应当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
之一以上为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
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所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下列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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