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6-02
中 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科科技”或“公司”或“上市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针对贵部下发的《关于对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 137 号)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问题 1. 2023 年 4 月 21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 2021 年度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
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以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1 年度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审核报告》(以下简称《审核报告》)显示,你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报告涉及的 3 笔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事宜己全部解除。你公司 2022 年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此外,你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内控报告》)
显示,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上期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已整改,公司未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2022 年 12 月 7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对关注函的回复》显示,你公司另存
在一笔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担保金额为 15,000.00 万元,截至 2023 年 12 月
7 日前述担保事宜已解除。请你公司:
(1)说明你公司对上期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是否进行整改、已采取的具体整改措施和真实整改效果,当前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如是,请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新增违规担保的原因,你公司认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已获得整改的原因及依据。
(2)进一步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其他违规担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请你公司独立董事、年审会计师、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你公司对上期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是否进行整改、已采取的具体整改措施和真实整改效果,当前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如是,请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新增违规担保的原因,你公司认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已获得整改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披露的《2021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于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基准日,公司发现当年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2021 年 6 至 10月期间公司为原控股股东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原董事崔万田向中汇传媒有限公司的借款,为盘锦捷能实业有限公司向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建支行的借款提供违规担保,金额共计 25,582.97 万元,导致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上述事项未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
针对公司上述 2021 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董事会积极组织公司高
管及相关人员进行整改: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高度负责的态度,董事会积极采
取有效措施解除违规担保,以消除对公司的影响,截至 2022 年 5 月 20 日上述违
规担保事项己全部解除;为切实加强规范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公司董事会以此为切入点,着手编制《2022 年度荣科科技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报告》。根据相关指引,公司对各项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及时查找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对相关制度及重大事项的审批流程做了相应的完善;特别是进一步规范了公章、法人代表名章等用印管理,将印章管理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坚决杜绝无流程用印申请。
2022 年 11 月在公司自查过程中发现,除历史已披露的违规担保事项外,公
司还存在一笔历史违规担保,公司即进行了披露,具体情况如下:2020 年 12 月,丁志伟与崔万田、陈晔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公司及国科实业就前述协议的履行为为崔万田、陈晔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 15,000 万元及利息,该笔担保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后相关当事人考虑到该担保事项违背上市公司规范治理及风险管控要求,提供担保后两日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即协调丁志伟取得其出具的《担保责任免除函》。免除函明确:丁志伟同意免除
公司保证担保责任,公司无需向丁志伟承担任何连带担保责任。2022 年 8 月 2日,丁志伟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公司共同列为被告。2022年 11 月 15 日公司通过公开渠道获悉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信息,立即与丁志伟联系,丁志伟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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