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6-02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总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号
外经贸大厦 15 层/922-926(10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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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对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之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根据贵部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 137 号《关于对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的年报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之要求,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对问询函提及的需要本所发表意见的有关问题汇报如下,
请贵部审核。
以下如无特别说明,金额单位为人民币万元;以下对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公司或荣科科技。
问询函问题一:
2023 年 4 月 21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 2021 年度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
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以及容诚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1 年度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
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审核报告》(以下简称《审核报告》)显示,你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报告涉及的 3 笔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事宜已全部解除。你公司 2022 年审计
报告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此外,你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内控报告》)显示,
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上期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已整改,公司未发现
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2022 年 12月 7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对关注函的回复》显示,你公司另存在
一笔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担保金额为 15,000.00 万元,截至 2023 年 12 月 7 日
前述担保事宜已解除。请你公司:
(1)说明你公司对上期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是否进行整改、已采取的具
体整改措施和真实整改效果,当前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如是,请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新增违规担保的原因,你公司认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已获得整改的原因及依据。
(2)进一步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其他违规担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请你公司独立董事、年审会计师、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年审会计师结合前述问题及答复、报告期内新增的违规担保事宜的事实,说明未继续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影响报告期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公司回复:
1. 说明你公司对上期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是否进行整改、已采取的具体
整改措施和真实整改效果,当前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如是,请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新增违规担保的原因,你公司认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已获得整改的原因及依据。
(1)根据公司披露的《2021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于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基准日,公司发现当年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2021 年 6 至 10月期间公司为原控股股东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原董事崔万田向中汇传媒有限公司的借款,为盘锦捷能实业有限公司向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建支行的借款提供违规担保,金额共计 25,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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