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28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90 证券简称:荣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0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23 年 4 月 28 日,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 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本次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0.5.1 条、10.5.2 条和 10.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不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22023001 号、0022023002 号)因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何任晖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董事、原实际控制人何任晖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
2023 年 4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1 号,拟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09)。
今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 号。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当事人: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科科技),住所: 辽宁省沈阳市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 7 甲 3 号。
何任晖,男,1973 年 7 月出生,时任荣科科技董事长、总裁,案涉期间荣科科
技实际控制人,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卧虎桥。
崔万田,男,1973 年 5 月出生,时任荣科科技董事,住址: 沈阳市皇姑区辽河
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荣科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荣科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关联关系情况
涉案期间,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实业)为荣科科技控股股东,何任晖为荣科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崔万田为荣科科技时任董事。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国科实业、崔万田为荣科科技的关联人。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及重大担保
2021 年 6 月 21 日,荣科科技与中汇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传媒)、国
科实业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荣科科技为国科实业对中汇传媒的 1,062.97 万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21 年 7 月 21 日,荣科科技与崔万田、中汇传媒签订《协议书》,约定荣科
科技为崔万田对中汇传媒 1,520 万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21 年 10 月 19 日,荣科科技与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建支行(以下简称盘
锦银行兴建支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荣科科技为盘锦捷能实业有限公司对盘锦银行兴建支行 2.3 亿元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保证金额占荣科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6.84%。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参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7.1.14 第一款、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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