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科科技:荣科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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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0 21: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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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4-21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
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它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前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前款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总裁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它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
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
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
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
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设立
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
属于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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