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21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公司的对外担保的风险,保护公司及其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抵押、质押
或保证,包括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
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方提出申请。
第四条 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一) 公司对外担保均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得到股东大会审批后方可实施,且该对外担保行
为须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批。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4)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回避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六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全体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
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章 风险控制措施及担保额度的解除
第八条 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财务部应对被担保方的资
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对担保方的资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进行评估。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措施必须切实可行
并能够办理相关反担保手续,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十条 公司为任何被担保方提供担保时,应要求被担保方以其合法拥有的资
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公司不得接受被担保方已经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财产、权利作抵押或质押。
第十一条 公司与被担保方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根据《担保法》的有关
规定,同时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或权利出质登记,或视情况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应及时监控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还款
记录,还应在担保协议中规定一旦被担保的借款被分期或全部还清,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也自动分期或全部解除。另外,若发现被担保方可能出现不能按时归还贷款
的情况,公司应及时与被担保方和借款人进行联系,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降低担保风险。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办理对外担保时,财务部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被担保对象的
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将对外担保的目的,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连同担保协议草稿报董事会或董事会上报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担保协议。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跟踪、监督与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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