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科科技: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之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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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0 21: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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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4-21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之核查意见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保荐机构”)作为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科科技”、“上市公司”、“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并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上市公司出具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对荣科科技内部控制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查阅公司内审部门、审计委员会工作文件,对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进行访谈;核查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包括公章用印制度、流程管理制度在内的内控制度;查阅公司董事会披露的《评价报告》、并查阅督导期内曾经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相关担保合同、诉讼纠纷相关法院裁定、冻结银行存款通知、发放被冻结账户银行函证,查阅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违规担保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回复、上市公司出具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独立董事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的独立意见。

保荐机构还对荣科科技执行了定期现场检查及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专项现场
检查程序,并查阅了针对违规对外担保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之中国证监会辽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中国证监会辽宁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过上述工作,保荐机构从荣科科技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完善、内部控制实际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和《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了核查。

二、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财务报告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问题。

(一)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问题

根据中国证监会辽宁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1号、中国证监会辽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31号,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公司先后为原控股股东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崔万田和盘锦捷能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合计25,582.97万元,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事项直到2022年4月29日才在《关于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暨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中予以披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7.1.14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项及第7.2.13条第一款的规定,荣科科技应当在发生上述关联担保及重大担保后及时披露,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担保事项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中国证监会辽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31号,2022年4月19日,公司收到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2022)辽1103民初353号》等司法文书,涉及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建支行诉公司承担2.3亿元连带保证责任,公司未及时就上述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事项迟
至2022年4月29日才在《关于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暨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的上述行为导致公司受到被责令改正、被给予警告并被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措施、公司受到被出具警示函,并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的行政监管措施,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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