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德曼: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利德曼资讯
2018-07-15 1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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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7-16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JINZHAOSHEN先生、丁耀良先生、张海涛先生、胡剑飞先生、张丽华女士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本次董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3、经了解上述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等情况,我们认为相关人员具备了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聘任其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需要,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JINZHAOSHEN先生为公司总裁,聘任丁耀良先生、张海涛先生、胡剑飞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聘任胡剑飞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聘任张丽华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上述人员
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二、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拟实行的股份回购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拟实行的股份回购是公司基于对未来发展的信心,为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而做出的,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树立在资本市场良好形象,有助于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回购的必要性。

3、本次拟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依法注销,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含)人民币10,000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具有回购的可行性。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我们一致同意此次回购公司股份预案。

独立董事:黄振中、张力建、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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