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德曼: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利德曼资讯
2018-07-13 19: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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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7-13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6号大S街K大甲厦31、33、36、37层邮政编码: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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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8610)59572288传真/Fax:(8610)65681022/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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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2018年6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2018年6月26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据此,公司董事会已就会议召开于十五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7月13日上午10:00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路5号公司二层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JINZHAOSHEN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7月12日至2018年7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7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7月12日下午15:00至2018年7月1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7月9日(以下简称“股权登记日”)。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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