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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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华兴专字[2024]23013170027 号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2023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华兴专字[2024]23013170027号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德曼公司”)董事会《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专项审核。
一、董事会的责任
利德曼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的规定编制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保证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利德曼公司董事会《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利德曼公司董事会《关于2023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 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利德曼公司董事会《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利德曼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五、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利德曼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专项报告作为利德曼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附件: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徐继宏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郑晓鑫
中国 福州市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金额及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19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126,213,152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行价格为4.4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56,600,000.32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5,768,773.34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50,831,226.98元。该募集资金截至2021年8月18日已全部到账,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8月18日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及扣除相关费用的情况进行了验证,出具了勤信验字【2021】第 0042 号《验资报告》。
(二)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截至 2023 年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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