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8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
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
下基本原则: 下基本原则:
...... ......
(六)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 (六)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
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与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
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 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元的关联交易,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 (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经 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 会议审议。
易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
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
中披露。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
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审核第二十二条所 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审核第二十二条所
列文件外,还需审核下列文件: 列文件外,还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独立董事就该等交易发表的 (一)独立董事就该等交易的审议
意见; 意见;
(二)公司监事会就该等交易所作 (二)公司监事会就该等交易所作
决议。 决议。
除修订上述条款外,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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