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2018 年度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B区2号、15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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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四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2018年度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科瑞”“公司”)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安科瑞的委托,已于2016年10月17日为安科瑞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于2017年4月12日为安科瑞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于2018年3月5日为安科瑞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2018年度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就安科瑞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2018年度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范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安科瑞本次回购注销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安科瑞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安科瑞的股份,与安科瑞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安科瑞本次回购注销有关法律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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